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法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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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特别设立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一罪名旨在追究那些因疏忽或失职而导致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监管人员的责任。

根据相关刑法条文规定,如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将被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重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涵盖生态资源的破坏以及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此条款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它也提醒每一位环保工作者,必须尽职尽责,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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